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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1.符合外交学院入学条件、并通过学院相关教学部门考试而录取的外国留学生,具有正式学籍。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在录取学生后将名单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2.按照招收规定录取的外国留学生需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外国留学生入学后与中国学生一起进行新生审核备案工作,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状况复查。经过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4.每学期开学时,留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学籍注册和选课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

1.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

2.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详见《外交学院本科课程考核细则》。

3.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4.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重修等要求,详见《外交学院本科教学计划》和《外交学院本科课程考核细则》。

5.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6.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7.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办法详见《外交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8.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具体办法详见《外交学院学生考勤与请假办法》。

三、转专业与转学

1.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特殊情况须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和拟转入系同意,报外事办公室审核,经考核合格后转专业。  

2.学生如申请转学,转入校应是允许招收外国留学生的高校。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同意后,与拟转入学校联系,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报市教委审批。若跨省学习,由转出及拟转入学校同意后,分别报学校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转出学校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与拟转入学校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联系,转入方同意后在批复学校的同时,抄送给转出方公安局等部门。

四、休学与复学

1.学生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其基本学制年限二年。

2.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请假累计达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3.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超过两年者,按退学处理。

4.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5.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6.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需经学校指定医院及院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7.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8.学生休学期满,超过一个月未申请复学者,有关系、部应向外办留学生办公室提出报告,经外办留学生办公室报院领导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学籍,通知本人。

五、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具体规定见《外交学院本科课程考核细则》。

(2)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 在一学期内旷课超过50学时者;

(5)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 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7)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2.申请退学学生或作退学处理的学生,需经系、部、处主任同意,外办留学生办公室审核报学院批准。凡被批准退学的学生需报市教委备案;经外交部或教育部录取的公费留学生,需报外交部或教育部批准并通知有关驻华使馆或派遣单位。

3.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六、毕业、结业与肄业

1.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具体规定见《外交学院本科学生考核细则》。

2.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重修事宜按《外交学院本科外国留学生考核细则》办理。

3.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根据《外交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颁发学位证书。

4.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5.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国家留学基金委等上级部门注册。

6.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7.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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