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学校规章

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外交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交学院研究生教育的宗旨是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研究生应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书面向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经招生办公室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录取是否符合国家与学校有关招生管理规定(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验查);身体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关于高校学生的体检标准;政治、思想品德及其它方面是否符合我院录取要求。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原生源所在地。情节恶劣的,将提请有关部门查究。已发证书者按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  自2005年始,新生入学将试行学年学分制,除少数专业学制仍为三年外,在校硕士生学制一般为二年(因特殊情况续延学制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二节  考勤

第十一条  教学培养过程中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习、社会调查、时事政治学习、报告及其它集体活动安排,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书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任课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及具体教学活动安排选择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方式记载考勤,并根据学生出勤情况占该课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研究生部反映。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缺、旷课现象,参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时事政治学习、报告等按实际时间计算;无故不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劳动、社会实践,每天按旷课四学时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0学时以下者给予批评教育。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     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     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指定医院证明,并经研究生部批准方为有效。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先办理请假手续。事假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期满,学生应及时向研究生部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程考试成绩以百分制形式记分,考试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可取得学分。考查课程(时事政治学习、社会实践)的成绩评定,一般以合格、不合格记。

必修课或限选课考试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及格者记载实际分数给予应得的学分,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仍不及格者,取消学籍,作退学处理。任选课不及格者不予补考。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直接取消学籍,作退学处理:一是,第二次出现必修课或限选课考试不及格者;二是,两门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及格者。

学生在校期间担任助教满72学时,或利用假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满一个月,并写出实习书面报告,经实习单位鉴定合格者,方可取得社会实践学分。

学院论坛讲座要求学生出席率达到90%以上者,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应修学分。学分要求详见《硕士研究生学年学分制暂行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旷课、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能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书面向研究生部申请缓考。因病请假须有相关医院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缓考课程的成绩应注明“缓考”字样。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考试迟到半小时以上的学生,不得进入考场,以旷考论。

(三)凡旷考的学生,考试成绩以“0”分记,原则上不再给予补考。

(四)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的,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参见《外交学院研究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该课程总成绩以“0”分记。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入学后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特殊情况须经导师及相关系所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不能转学,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其学制年限一年。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超过一年仍不能复学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证明等材料),并注明休学起止时间,导师及所在系所同意,报研究生部审批。学生因私出国(境)留学、不超过一年者,可申请休学一年,保留一年学籍,按照《研究生自费出国(境)留学、短期因私出国(境)和因私参加国(境)外学术活动的管理办法(修订)》办理。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在当地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医,医药费报销按外交学院《关于学生医疗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还需向学院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为已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材料。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六节  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课程经过补考仍不及格者或第二次出现必修课或限选课考试不及格者;

(二)必修课或限选课考试,一学期二门课程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考试不及格者;

(三)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四)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五)一学期旷课超过50学时者;

(六)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七)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八)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九)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十)中期筛选未通过者或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十一)学生因私申请出国留学者;

 (十二)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该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北京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二条办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但学位论文未能通过答辩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并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校。结业的研究生可在一年内完成毕业论文修改,由本人提出,经导师和院系所同意,并报研究生部批准后,可再次参加答辩,费用自理。答辩合格后按学校规定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根据《外交学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或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八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外交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办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认真执行《外交学院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遵守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的处理按《外交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管理规定》办理。学生考试违纪的按《外交学院研究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可以向外交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具体办法见《外交学院受处分学生申诉办法》。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的决定,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院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外交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