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定,按照与本校中国学生趋同管理的原则,参照学生处制定的针对本校中国学生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条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1、不尊重中国人民及其他国家留学生风俗习惯的;
2、偷窃、破坏国家、集体或私人财务的;
3、违反公寓住宿管理规定的;
4、酗酒肇事的;
5、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步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的;
6、非法驾驶机动车辆的;
7、违反规定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的;
8、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不严重的;
9、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
10、打架斗殴和蛊惑、纵容他人打架的;
11、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者,按照《外交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12、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的,
13、学生旷课,按照《外交学院学生考勤与请假办法》处理。
14、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比照本规定相关条款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中国法律法规的;
2、破坏中国社会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3、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成立跨学校、跨地区学生组织的;
4、从事传播宗教等与留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的;
5、携带、存放枪支、弹药、匕首或其他管制刀具的;
6、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7、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8、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9、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10、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可减轻或撤消处分;认错态度差者,或在本校曾受过处分又违纪者,要加重处分。
第七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明显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可开除学籍。
第八条 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给予学生处分时,持慎重态度,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处分决定作出前,学校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结论送达本人,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对以政府名义接收的留学生,学校将书面通知有关使馆或派遣单位,并报教育部和市教委备案。
第九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程序为:系、部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报外事办公事审核,由外事办公室上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 本规定由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6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前规定若有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