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7日审议通过)
2009年6月外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修订
2005年6月外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向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一)学生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随堂全程记录,学生因故不能上课应向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请假,除课堂上临时发生的情况外,任课教师不负责批准学生的请假。任课教师可以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的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全程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任课教师对学生缺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反映。
(二)学生迟到、早退4次折算为缺课1学时。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不论何种原因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时,取消其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的资格,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入成绩单。
第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学生各门课程的成绩评定方式为平时成绩(含课堂考勤、课堂讨论、作业、期中考试等)和期末考试成绩二种考核的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原则上为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任课教师可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确定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各占的比例,报本教学单位主管教学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部分病、残、弱及其他特殊原因的学生,不能正常上体育课,可开设以康复、保健为主的体育课程。学生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医务室复查确诊签署意见,系主任审核同意后,报基础教学部体育教研室复核并报教务处批准,由体育教研室安排上保健体育课。学生认真参加锻炼后,即可视为体育课及格(记为60分)。伪造诊断证明者不得上保健体育课;已上保健体育课者成绩无效,以“0”分记入成绩单。同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选课后不参加考试的课程,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入成绩单。
第四条 每学期最后两周原则上为期末复习考试时间。具体考试日程和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于每学期第15周左右公布。
第五条 各门课程期末必须进行考核。任课教师可以根据教学和培养计划的要求,采用灵活多样的考试方式,如停课集中考试、随堂考试、停课非集中考试,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半开半闭卷考试以及撰写期末论文、实验技能考核等多种考试方式。不论采用何种考试方式,任课教师应报本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都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独立完成各门课程的考试内容。
第六条 考核以百分制计分,一律取整数(小数点四舍五入), 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一)各门课程的成绩应当呈正态分布。原则上90分以上者不超过本课程学生人数的30%,80-89分者不超过本课程学生人数的50%,其余为80分以下;
(二)毕业论文成绩评定采用优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和不及格(F)五级制,不附带“+、-”等其他标记。评阅小组及答辩委员会评定的成绩为最终成绩。优秀毕业论文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本年级人数的15%;
(三)军训、劳动、实习和社会实践的成绩评定采用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第七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学生选修的全部课程都参与GPA计算。在计算学分绩点时,一次考核即取得学分的课程的绩点系数权重为1,经重修、免听重修或补考取得学分的课程的绩点系数权重为0.8。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一)各门课程成绩由“外交学院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自动转换为五级分制并统计出平均学分绩点。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换算标准见表1,考核成绩与绩点系数换算标准见表2,平均学分绩点与等级评定见表3;
(二)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系数×绩点系数权重;
(三)学年或总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表1、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换算标准:
五级制 | 百分制 |
A、优秀 | 90~100分 |
B、良好 | 80~89分 |
C、中等 | 70~79分 |
D、及格 | 60~69分 |
F、不及格 | 60分以下 |
表2、考核成绩与绩点系数换算标准:
考核成绩 | 百分制 | 绩点系数 |
A、优秀 | 95~100 | 4.0 |
90~94 | 3.8 | |
B、良好 | 87~89 | 3.6 |
85~86 | 3.5 | |
83~84 | 3.4 | |
80~82 | 3.3 | |
C、中等 | 77~79 | 3.0 |
74~76 | 2.7 | |
70~73 | 2.5 | |
D、及格 | 68~69 | 2.0 |
64~67 | 1.5 | |
60~63 | 1.0 | |
F、不及格 | 0~59 | 0 |
表3、平均学分绩点与等级评定对应表:
学年或总平均学分绩点 | 等级评定 |
3.8~4.0 | 优秀 |
3.3~3.7 | 良好 |
2.0~3.2 | 中等 |
1.0~1.9 | 及格 |
1.0以下 | 不及格 |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可以申请重修或免听重修(统称为重修)。考核已合格的课程不得申请重修。在校学生的必修课上课时间与重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或者结业离校后的学生无时间安排重修的,可以申请免听重修。
(一)学生考试不及格应在下一学年尽快申请重修或免听重修。
(二)学生申请重修或免听重修应在选课前向本系和教务处提交《重修或免听重修课程申请表》,经系主任批准签字,报教务处备案,方能重修或免听重修。未办理重修或免听重修手续的,不能参加该课程的修读和考试,成绩无效;
(三)本科第一至第五学期、第二学士学位班第一学期,必修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内申请重修或免听重修该课程。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请重修或免听重修的,则视为自动放弃重修机会。必修课程经重修仍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四)本科第六到第八学期、第二学士学位班第二到第四学期,必修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在毕业前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合格后,该课程成绩记为60分,并在学生成绩单中标注 “补”。 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请补考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机会。必修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五)专业选修课程、跨专业选修课程、文化素质选修课程和艺术选修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以申请重修或免听重修该课程,或者另外选修同一类型的其他课程,不及格课程的成绩仍记录在成绩单。
第九条 重修或免听重修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重修要求参加该课程的所有教学活动(如课堂考勤、听课、作业、实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教学活动)。免听重修须完成由该课程任课教师指定的作业,经任课教师批阅、认可,方能参加期末考试。
第十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学生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重修或免听重修课程的成绩按最新一次成绩记载,并在学生成绩单中标注“重1”、“重2”。重修课程的成绩评定按本细则第三条执行;免听重修课程的成绩评定参照第本细则第三条执行,总评成绩为平时作业和期末考试成绩的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在校期间,到学期结束成绩发布时,该学期成绩考核不及格的课程连同以前各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含经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20学分以上(含)者的,应予退学。
第十二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基本时间为四年,第二学士学位班学生在校学习基本时间为二年。根据本科教学计划规定,修业期满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且所修课程的总平均学分绩点(GPA)在1.0(含1.0)以上,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但所修课程的总平均学分绩点(GPA)低于2.0(不含)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修业期满而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必修课程经重修或补考仍不及格者,或者毕业论文不及格者,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可在结业后二年内申请重修或免听重修该课程一次,或申请重新撰写毕业论文,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学分和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毕业要求,方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从换证之日算起;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则授予学士学位;
(二)专业选修课程、跨专业选修课程、文化素质选修课程和艺术选修课程不及格者,如果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分和总平均学分绩点,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可在结业后二年内申请重修或免听重修该课程一次,或修读相关类型的其他课程,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学分和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毕业要求,方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从换证之日算起;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则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在期末考试期间,学生因极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应在考试前提交缓考申请。
(一)非毕业班学生因重病住院或急诊,或其他极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医院证明或其他申请缓考的相关证明材料,经系主任和教务处审核,报院领导批准。缓考原则上由教务处安排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进行;
(二)本科毕业班学生在第八学期、第二学士学位班学生在第四学期因重病住院或急诊,或其他极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学生应在考试前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医院证明或其他申请缓考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系主任和教务处审核,报院领导批准,由教务处在短期内安排考试;
缓考在毕业资格审查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完成后进行的,毕业资格审查和学位资格审核时其学分和总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要求的,则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不授予学士学位。缓考取得学分后参加下一年度的毕业资格审查和学位审核,其学分和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毕业要求,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从换证之日算起;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则授予学士学位;
(三)申请缓考者如有虚假行为,一经核实,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以“0”分记入成绩单,且该课程不适用本细则有关后续课程的规定,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不及格课程或缓考课程有后续课程的,学生可以申请重修或免听重修,也可以在后续课程取得及格或及格以上成绩后,申请补记为及格(60分)。若后续课程不及格,该课程必须重修。每门课程不得跨学年,同一类课程跨两学年的,按两门课程计算。考核严重违纪或作弊课程不适用本条后续课程的规定,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须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学生考试违纪的认定和处理按《外交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办理。
(一)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该课程的平时成绩无效,以“0”分计,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学生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无效,以“0”分记入成绩单,一律取消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并视违纪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论文(包括期末论文和毕业论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成绩记为无效,以“0”分记入成绩单,并视违纪情节给予相应的违纪处分。
第十六条 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其他院校所开设的互选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学生可以选择2门课程(4学分)替代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跨专业选修课程”学分或者 “文化素质选修课程”学分,其余多选课程的成绩可列入成绩单,学分可记入总学分,并参加总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十七条 学生可根据学院有关申请免修课程的规定,并按规定程序申请相关课程的免修。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社会实践、军训、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第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外交学院普通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班、本科辅修制和双学位制。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教务处。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出现本细则之外的特殊情况,由外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作出相应的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