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必须自觉地遵守学习纪律和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旷课。
二、无故不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劳动、社会实践、军训,每天按旷课四学时计。
三、请假:学生因故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时,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而擅自缺课或缺席者,均按旷课论。
1、病假:学生因病请假须持医院或医务室诊断证明,一周以内须报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一周以上至两周以内报外事办公室批准,两周以上报学院领导批准。
2、事假:学生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请事假须写请假单,请假三天以内,由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批准,三天以上报外事办公室批准,一周以上由学院领导批准。事假最长不超过两周。
3、因学院要求学生参加的活动,由各教学系出具证明,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外办备案。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辅导员应掌握学生缺课情况,及时避免因学生缺课多而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试的情况。
4、续假:必须于假期未满前向所在系办公室申请,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者应按时返校,否则按旷课处理。
5、补假:因病或紧急事故,事先确实来不及请假者,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但须提交充足证明,否则作旷课处理。
6、销假:学生请假期满回校后应向所在系办公室销假,各系须按规定向外事办公室备案。
7、请假或销假后,学生应报本班班长。
8、学生不得向任课教师请假。
9、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由所在系出具有关材料,学外事办公室签署意见,报学院领导批准,给予休学处理。
四、考勤记载
1、学生课堂考勤情况,由任课教师随堂全程纪录。任课教师对学生的缺课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反映。
2、各系办公室要掌握学生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两次,对严重违反学习纪律的学生必须随时报告,及时处理。
3、学生教学实习、社会调查、劳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如有迟到、早退、请假或旷课等情况时,班长应认真在考勤表上进行登记,并于月中、月末两次将考勤表交所在系办公室。
五、表扬、批评和纪律处分
1、各系应对每学期出勤和纪律好的班集体和个人给予口头或通报表扬。
2、学生迟到、早退4次折算为缺课1学时。
3、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表规定的本人所选课程上课学时数计算。
凡一学期内旷课10学时(包括按旷课论在内)者,由所在系给予批评教育;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予以退学。
4、学生遵守学习纪律情况,应作为评选优秀留学生、进行中国政府奖学金等奖学金年度评审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