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学校规章

外交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为了优化我院教书育人环境,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院内安定团结的局面,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外交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一)  健全门卫制度。本院师生员工和住院内家属、经院批准的培训、进修学员进入我院,必须持有本院的工作证、学生证或学院颁发的其他进入学院的证章、证件。外单位人员来院办事或探亲访友,要在传达室办理会客登记手续,经允许方可进院。

(二)  记者来院采访,手续要完备。国内记者来院采访,须事先与党委宣传部联系,经同意并与被采访单位或个人商定后,方可持记者证件和采访介绍信采访。外国和港澳台记者来院采访,必须持上级有关单位介绍信同我院外办联系,经院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的范围进行采访。

(三) 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来院进行公务、业务或学术交流活动,事先要与学院外办联系,经外办研究,提出意见报院领导批准后,按照双方商定的日期来院活动,来院前有关部门应通知保卫科。

本院师生员工邀请国外、境外人员来院探亲、访友,邀请人应事先报告外办或本单位负责人,经同意后方可来院。进院前要通知保卫部门并履行会客登记手续。

(四) 经允许进入学院的外国人和境外人员,必须遵守我国法律和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未经允许进入学院的外国人和境外人员,我院外办和保卫部门有权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责令其立即离开学院。

(五) 学生宿舍不准留宿院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须经学生主管部门(系、部、处)批准,并在保卫科登记,离院时注销登记,学生宿舍严禁留宿异性,对违反规定的,主管部门责令留宿人员立即搬出宿舍,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六)  院内各单位以及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团体发的通知告示、海报等,都要张贴在学院规定或许可的地点,其他地方不准张贴。禁止张贴和散发违反我国法律和内容不健康的张贴物和宣传品。

(七) 团委和学生会要加强对学院广播站和学生录相室的管理,广播站要宣传党的基本方针和国家的根本制度,放映录相的内容要健康进步。师生员工或各单位、团体借用学院广播站和录相室均需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

(八)  在院内组织讲座、报告会等活动,组织者事先要向主管院领导说明活动内容、时间以及报告人的情况,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这些活动不得干扰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如有院外人员参加事先要通知学院保卫部门。

(九)  在院内组织文体活动,不要影响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活动内容要有利于身心健康,组织者要保证活动安全。

(十)  禁止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和其它干扰、破坏学院正常秩序的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要严肃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一)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开展社会活动应遵守《条例》规定。本院师生员工在院内成立非社会性团体,要经学院主管部门同意。禁止非法集会和演讲。

(十二)  禁止无照人员在院内经商。院内有关部门为师生提供联系商业单位来院售货,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秩序。违反规定的,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售货。

(十三)  来本院施工的建筑队,应负责教育施工人员遵守我院规章制度,并与学院保卫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共同维护院内治安秩序。

(十四)  院内所有人员(教职员工及家属、学生、住在我院的外单位人员;在我院施工人员、临时来院人员,外籍教师等),携带物品出院,均须所在单位开具证明,经门卫允许后方可带出。

(十五)  非本院机动车辆未经保卫科批准不得在院内停放,经批准进院的外单位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规定场地。

(十六)  学院全体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和维护校园秩序,爱护一草一木。凡因失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七)  对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学院视情节可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分享到: